2.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我市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市退役士兵就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定向招聘退役士兵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军心稳定,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各区、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民族复兴伟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工作(以下简称“定向招聘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好抓实,进一步激发广大有志青年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政治热情。各区、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全面统筹考虑,充分挖掘潜力,指导监督本区、本行业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按照“人岗相适”原则,积极开发适合退役士兵的岗位,并优先考虑定向招聘退役士兵。
二、积极推动任务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置退役士兵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为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市委、市政府、天津警备区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对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士兵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定向招聘”。
考虑到我市在2017年全面下放用人自主权后,全市不再统一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各区、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要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天津警备区要求,以用人单位年度定向招聘范围计划招聘人员总量的10%左右确定比例或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以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三、规范组织定向招聘
定向招聘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具有政治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影响深远等特点,各招聘单位在组织招聘前,应结合退役士兵群体特点,依法依规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招聘工作。
一是明确招聘范围及条件。定向招聘工作应面向具有我市户籍且由本市应征入伍,服役满两年(含)以上,光荣退出现役的士兵。上述人员中不包含已按有关规定安置工作或自动放弃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士兵。招聘岗位主要是管理岗位、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专业性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如教师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进行定向招聘。各事业单位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自主设置招聘条件的基础上,既要立足提高人岗相适度,也要充分考虑退役士兵的特点,对定向招聘条件作出调整,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要求。
二是严格审核人员资格。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责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査,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缩小或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同时,应认真核实退役士兵的身份、服役年限、学历学位、立功受奖等情况。退役士兵的服役经历视为有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被聘用后,服役年限累计为工作年限。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妥善做好退役士兵信息核验、保密等工作。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府征兵办指导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区退役军人局、政府征兵办配合招聘单位做好退役士兵身份和相关信息认定工作。
三是规范执行招聘政策。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工作可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事业单位单独自主组织,或按规定自主开展委托招聘,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实施,均应严格执行现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及工作纪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开招聘纪律监督工作小组应加强对定向招聘的管理监督,认真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突发状况、社会影响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及时稳妥处理,维护定向招聘的良好秩序。各单位在定向招聘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要要善应对并及时上报。
四、切实履行职责使命
一是落实政治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指示要求,讲政治、顾大局,把定向招聘作为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确保任务和责任落实,进一步增强军人荣誉感获得感和军事职业吸引力。
二是坚持抓出实效。要充分考虑定向招聘退役士兵的特殊性,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并认真分折新形势新情况,积极研究行之有效的落实举措,稳妥组织实施,为广大退役士兵提供贴心、暖心的服务。
各区人社局、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当年定向招聘工作的汇总分析,并于12月20日前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士兵情况统计表》(附件)报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截至当年12月31日前,能完成招聘人员聘用手续的,可计入本年度数额中,并在“备注”栏作出说明;不能完成人员聘用手续(时间跨越到下一年度)的,则将该数据计入下一年度,并作说明。
各市人社局将联合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府征兵办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单位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通报。
3. 2020年天津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内容
1.参照2018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06元),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23200元/年一次性调整为39506元/年,从2020年3月1日执行,全市统标准。
2.自2020年8月1日起,每年8月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上一年度的增幅金额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3.义务兵每服满1年兵役,由其入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其家庭1年的优待金。
4.入职前具有天津户籍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士(入职2年内),其家庭参照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
4.关于做好非天津籍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先落户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切实筑牢强军兴军源头工程,积极适应兵役制度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大学生退役士兵(服役满规定年限)优先落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大学在校生(高职及以上)退出现役后,对参军时在本市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在原学校集体户恢复户口;对入伍时在原籍注销户口的,应当在原籍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并可以按照我市往届大学生落户政策迁入学校集体户。对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大学在校生(高职及以上)退役复学毕业后,可以按照以下政策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津租房居住的,凭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 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大学毕业生(高职及以上退出现役后,对参军时在本市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在原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对参军时在原籍注销户口的,应当在原籍办理恢复户口,并可以参照应届毕业生(含高职)落户政策,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在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直接落户,无须提供在津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
三、 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取得我市居住证3年以上)退出现役后,不超过35周岁且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以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参照非天津籍大学毕业生(高职及以上)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天津市将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子女确定为2020年征兵优先征集对象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肩负市委、市政府及全市人民殷切重托,义无反顾冲锋在前,舍生忘死与时间赛跑,同病魔较量。为体现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关心关爱,2020年2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下发通知,将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子女列为2020年征兵优先征集对象,规定:凡参加2020年应征的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子女,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不参与量化定兵排名,直接确定为定兵对象,其中,援鄂医务人员及其子女可优先分配入伍去向。
《通知》明确,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名单由派遣任务的市、区两级卫健部门审定并加盖公章报市征兵办,由市征兵办统筹安排各区征兵办具体落实。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和优待保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异议,由市征兵办负责解释。